2020-11-12 编辑:
Q:《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要求,凡申领了国家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均需自觉开展自行监测。简化管理及重点管理的企业是有领取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是需要自觉开展自行监测并定期填报及公布监测数据,但排污登记的企业,只有排污登记信息,是否需要做好自行监测计划?如需要,是否也需要填报及公布监测数据?还是只是存档备查即可?
A:《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4条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有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落实自行监测要求,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自行监测工作须知
为实现对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公开进行统一管理,由国务院统筹,生态环境部组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发了“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简称“全国平台”),并明确要求“发证企业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3个月内,须完成与数据管理系统的联网”,即将监测结果在“全国平台”填报和发布。
排污单位如何落实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
01 编制自行监测方案
1、方案编制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样品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
2、自行监测内容
3、工作依据
(1)各企业的国家排污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载明并规定了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水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内容,详细内容可通过政府官方网址“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输入企业信息进行检索。
02 开展自行监测并做好质量控制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对所排放的污染物自行监测。在监测结束后,妥善保存相应监测报告以及原始监测记录。
自行监测需要记录的信息包括什么?
(1)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
03 信息公开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每年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执行报告编制的要求和频次是什么?
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上报执行报告,并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整合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等各项环境管理的数据上报要求,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规定执行报告的内容、上报频次等要求。
报告频次包括:
月/季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每月度/季度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月度/季度执行报告。自当年一月起,每月上报一次月度执行报告,每三个月上报一次季度执行报告,月度/季度执行报告于下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提交季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的,可免报当月月度执行报告或当季季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十天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月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月度执行报告。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印染企业环境监测方案该怎么做?
生态环境部已颁布包括印染行业在内的20多个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印染企业可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执行。
企业监测方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1、监测点位及示意图
● 废气、废水
外排口监测点位:废气排放口、废水排放口(包括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废水的排放口)
内部监测点位: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水处理站进出口等(根据企业生产过程监控,特定污染物监控等需求设定)
以非特定工业企业为例,某企业有3个工艺废气排放口、1个锅炉废气排放口、全厂共1个污水总排口,因此,该企业的外排口监测点位为4个废气排口和1个废水排口;企业需要监控废气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因此,该企业设置内部监测点位为废气治理设施的进气口。
● 噪声
按GB 12348 执行,同时需考虑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厂界周围敏感目标等因素
●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2、监测指标(外排口监测点位)
● 指标设立的原则
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明确的污染物指标;排污许可证中列明的污染物指标;纳入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
● 废气的主要监测指标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或烟尘/粉尘)、挥发性有机物中排放量较大的污染物指标;
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积蓄对人类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毒污染物指标(存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的,以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为准);
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超标的污染物指标。
某企业根据环评文件显示,废气排放口1-3排放污染物为颗粒物、硫化物,锅炉废气排放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黑度,实际排放与环评一致,因此,上述污染物为该企业的废气检测指标。
● 外排口监测点最低监测频次参照下表
● 无组织废气监测频次
钢铁、水泥、焦化、石油加工、有色金属冶炼、采矿业等无组织废气排放较重的污染源,无组织废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 噪声监测频次
●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频次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明确要求,或涉水重点排污单位地表水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涉气重点排污单位空气质量每半年至少监测一次,涉重金属、难降解类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排污单位土壤、地下水每年至少监测一次。
● 监测技术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两种,具备自行监测条件的企业可自己开展检测,不具备自行监测的企业应委托具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 监测分析方法:参考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同时根据排放污染物浓度的高低,需考虑所采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检测限和干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监测分析方法。
● 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采样方法标准执行
● 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与控制措施方案,以自证自行监测数据的质量。
●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网上填报工作流程、步骤
来源 | 中国印染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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