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3 编辑: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件如下: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 |
常工信消费〔2019〕26号 |
市工信局转发省工信厅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工信(经发)局: 现将省工信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消费〔2019〕15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区工信部门根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第37号公告)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认真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工信部通知附件)等相关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企业必须全部满足《申请书》附表三中所有条件方可申报。 二、请各地区工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申请书》附表四所列各项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查(材料核查和现场查验),对照《申请书》附表四中21项要求逐条出具核查意见。 三、请各地区工信部门于4月12日前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核查意见、推荐申报请示文件报送至市工信局原材料和消费品工业处,联系人:黄文明,联系电话:85681275,电子邮箱:5722030@qq.com。 附件:《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工信消费〔2019〕159号)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苏工信消费〔2019〕159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 现将《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消费函〔2019〕60号)转发你们,并就做好我省有关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工信局根据《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和《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第37号公告)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等相关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企业必须全部满足《申请书》附表三中所有条件方可申报。 二、请各设区市工信局按照规范条件和《申请书》附表四所列各项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材料核查和现场查验),对照《申请书》附表四中21项要求逐条出具核实意见。 三、请各设区市工信局于4月19日前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每个企业核实意见(加盖工信部门公章)和推荐申报请示文件报我厅,《申请书》电子版发yuexuefeng2011@163.com。 四、我厅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依据各设区市工信部门的核实意见,并就拟上报企业2018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函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后,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推荐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印染行业的管理,指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积极落实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推动全省印染行业高质量发展。 联 系人:岳学峰、刘益初,联系电话:025-83392509、83391568。 附件: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消费函〔2019〕60号)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3月15日 关于开展2019年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消费函〔201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印染行业规范条件(2017版)》(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第37号公告),加快印染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印染行业绿色发展,提高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水平,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根据《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符合印染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公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印染企业申报工作。 二、印染企业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申请书》应按照《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附件2)进行填报并提供相应材料。企业必须全部满足《申请书》附表三(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各项条件方可申报规范公告。 三、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18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18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申请书》附表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逐条核实(申请材料核查及现场查验),并就拟上报企业2018年以来是否有超标排放、环境违法等情况函询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材料时请将函询情况附后)。 五、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4月底前报我司。申请材料电子版发zongruilong@miit.gov.cn或刻录光盘。 附件:1.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 2019年3月8日 (联系人:纵瑞龙010-68205662) 附件1: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申请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一: 企业基本情况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表二::企业申报情况说明表
附表三: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
注:企业全部满足上述条件方可申报规范公告。企业无间歇式染色设备或者热定形、涂层设备请在备注中说明。 附表四::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
注:企业无间歇式染色设备或者热定形、涂层设备请在备注中说明。 附件2: 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指南 一、《印染企业规范公告申请书》填报内容解释 1. 除有特别说明外,涉及环保的情况提供2018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其它部分情况提供2018年度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 2. “企业设计生产能力”指企业生产设备在单位时间内可能生产的印染产品数量。计量单位:梭织产品为万米/年,针织产品为万吨/年。 3. “上年度实际产量”指企业在上年全年主要印染产品的实际生产量,填表时填直接统计的产量和折标准品产量两个数据。换算标准品时可参考《印染企业综合能耗计算办法及基本定额》(FZ/T01002-2010)。 4. “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利税总额”均仅涉及上年度的印染生产环节。 5. “主要设备”包括前处理、染色、后整理、印花等工艺的主要设备。“主要设备”类目中的“设备名称及生产商”、“型号”、“制造日期(出厂日期)”、“数量”等信息应完整、准确填写,无法填报的,应书面说明情况。“主要性能参数”包括但不限于设备铭牌上标注的性能参数。 6. “资源消耗情况”仅包括印染生产中的资源消耗。 7. 年总能耗指上年全年企业实际消耗的在印染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非生产用能。 8. 年新鲜水取水量指上年全年企业从各种水源提取的并用于印染生产的水量总和,包括城市自来水用量和自备水(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用量。 9. “水重复利用率”指上年全年企业对印染生产排放的废水直接利用或经处理后回收再利用的水量占印染生产用水总量的比值。 10. 企业至少有一套用于生产的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即可认为有染化料自动配液输送系统。 11. 附件1附表三中的“无搬迁计划”,指截止到申报时,企业没有自主搬迁计划,也没有列入政府搬迁计划。 二、申请公告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分类整理、加注编号、编制目录,同一类别的证明材料应按时间顺序排列。 1. 营业执照、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2. 水重复利用设施及其效果的说明,水重复利用率数据的详细计算过程。 3. 环境影响评估审批和验收审查相关文件。 4. 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合同,处置单位资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文件,危废处置合同等。 6. 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的管理考核制度文件。 7. 质量、环境等管理体系认证材料。 8. 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 9. 能证明《企业符合规范条件情况自查表》所填情况属实的其他材料。 10.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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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江苏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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